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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事件:从满足合规到有效合规的转变

作者:张雅惠 时间:2022/5/20 13:39:56 浏览:1770次

 

在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协议五年之后,中兴通讯终于走出其监察阴影。2022年3月23日午间,中兴通讯公告称,公司收到美国德克萨斯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裁定不予撤销中兴通讯的缓刑期且不附加任何处罚,并确认监察官任期将于原定的2022年3月22日(美国时间)结束。这意味着中兴缓刑期届满不续,美国司法部对中兴通讯将结束五年合规观察期,也意味着美方派驻中兴内部的监察人员可以撤离中兴。至此,始于2012年的中兴通讯非法出口事件终于告一段落。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来中兴通讯48万股民的沸腾,A股瞬间涨停,港股直线拉涨50%。但沸腾之余,我们还注意到中兴通讯公告中的一句话:“本公司致力于打造全球一流合规的企业,坚持将合规视为战略发展的基石和经营的底线,遵守业务所在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合规体系建设。”对于中兴通讯遭美方制裁这一事件,我们暂不论该事件背后的国际政治因素或是美国“长臂管辖权”的滥用,仅从企业合规治理这一视角来看,确实暴露出我国企业在合规风险管控和合规体系建设上的严重滞后,也让更多企业看到了中国在国际化经营中面临着严峻合规风险的挑战。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中兴通讯事件本身及其蕴含的启示更应该引起深思和考量。

中兴事件回顾

(一)事件起因

2010年6月10日,联合国就伊朗核问题通过决议,决定对伊朗展开制裁。随后美国公布对伊朗实施出口禁令,其中包括美国生产的可军民两用的零件。

2012年,中兴将一批混有美国科技公司软硬件的产品出口给了伊朗最大电信运营商,此举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遭到美国商务部调查。

2016年3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最后调查结果和意见,以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规为由将中兴通讯等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对中兴采取限制出口措施。所谓“实体清单”,其实就是一份“黑名单”,禁止任何美国公司向中兴通讯出口任何技术、软件或设备。这意味着中兴的大部分供应链将被彻底切断。

(二)达成第一次和解协议并支付第一次罚款

2017年3月7日,中兴与美国商务部达成和解,中兴同意支付约8.92亿美元罚金。此外,还有一笔3亿美元暂缓执行罚金,该款项是否支付,取决于未来7年公司能否对协议遵守并能继续接受独立的合规监管、审计。

(三)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激活拒绝令

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以中兴通讯对涉及历史出口管制违规行为的某些员工未及时扣减奖金和发出惩戒信,并在2016年11月30日和2017年7月20日提交给美国政府的两份函件中对此做了虚假陈述为由,做出了激活对中兴公司拒绝令的决定。激活了“七年禁售”的贸易禁令,也就是说,中兴在未来7年内不得向美国企业购买敏感产品,不得参与任何美国进出口商品、软件和技术的交易,几乎使中兴通讯遭遇“灭顶之灾”,中兴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已无法进行。

(四)达成第二次和解协议并支付第二次罚款

2018年6月中兴通讯发布公告表示,中兴通讯与BIS达成《替代的和解协议》,替代中兴通讯与BIS于2017年3月达成的《和解协议》。据《替代的和解协议》,中兴通讯将支付合计14亿美元的民事罚款,包括一次性支付10亿美元的罚款,以及向BIS批准的美国银行托管账户支付4亿美元罚款(相当于保证金),确保在十年的监察期内符合美国的合规要求。除此之外,中兴通讯还应当:(1)更换本公司及中兴康讯的全部董事会成员,并设立合规委员会。(2)与有违规行为的高层领导或负有责任的管理层或高级职员解除合同。(3)自费聘任一名独立特别合规协调员,负责协调、监察、评估和汇报中兴通讯及其全球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在监察期内的合规情况。

因此,中兴通讯实际向美国政府支付22.9亿美元罚金,创下美国BIS部门罚金的历史最高记录。

事件分析

回顾中兴通讯事件始末,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兴通讯制裁、再制裁,暴露了企业管控合规风险的能力滞后及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存在明显漏洞的问题,也看出了中兴通讯对于防范出口管制合规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笔者认为,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公司对合规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专门的出口管制合规行为规范

事实上,早在2012年美国政府就对中兴通讯立案调查。2013年11月,中兴通讯明知其已违规并在接受美国监管机构调查的同时,依然决定与伊朗的有关企业进行商业合作。为了达到规避美国政府监管的目的,中兴通讯以无锡的一家上市公司作为隔断公司,代替中兴通讯与伊朗的有关企业进行商业活动。同时,中兴通讯还制定了两个“规避美国出口管制的方案”,这两份资料最终成为了美方证明中兴通讯违规的最主要的证据。

可以看出,中兴通讯在被调查期间不但未采取必要的出口管制合规管理手段,配合调查,反而竭尽所能、想方设法对美国出口管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规避,导致中兴公司在2017年第一次被处罚并开始重建合规计划。这表明,中兴通讯对出口管制合规风险无法正确认知和判断,对于出口管制合规管理风险防范的漠视,其更多是一种“被动迎合”美方监管机制的姿态,导致后来的被动。

(二)中兴公司合规意识淡薄,导致合规风险进一步升级

中兴公司跟美国商务部达成第一次协议后,在2017年底发生了向责任人发放巨额奖金事件。该协议中有一项内容就是中兴公司承诺辞退4名高管,以及对其他35名涉案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而实际上,中兴不但没有处分这些员工,还发给全额奖金,同时向美国商务部报告称已经处分了这些员工。美国商务部认为这体现了中兴公司的合规计划是无效合规,于是2018年启动第二波制裁。可以说,由于中兴自身合规意识淡薄,导致“灾难”升级。

(三)中兴公司合规管理体系不完善

一个完整的合规管理计划,应当包括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以及事后应对等程序性的制度体系。然而,中兴通讯不仅未能防范违规事件的发生,违规应对体系同样不完善。

对企业合规管理启示

2018年中兴公司与BIS达成《替代的和解协议》之后,该公司投入了丰富的人力,巨额资金与大量的精力,公司上下高度重视合规,开展了全面的合规建设,其经验和做法值得总结。

(一)确立合规理念,推进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对于中兴通讯而言,最初建立合规机制主要是出于避免受到严厉的处罚,避免遭受严重的经济和声誉损失,确保生存的考虑。在经历生死挣扎之后,中兴公司越来越重视合规文化的建设,不仅重建了出口管制合规计划,还将企业合规管理扩展到反商业贿赂和数据保护等领域之中。在重建过程中,中兴公司强调,出口合规是“每个人的责任”,合规不仅“可以创造价值”,还可以保护价值。”另外,公司最高层还定期向全体员工、股东和合作伙伴发出合规报告函,通报公司合规管理建设的进展情况。对于公司经营活动和商业交易,合规部门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威,实现了“合规优于经营”的理念,大大改变了企业的合规文化。

可以看出,合规管理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更是一种文化,融入管理过程之中,在追逐利润的同时还要做到使合规理念深入人心,依法依规经营成为企业高管和员工的惯例,企业合规的经营方式才能得到激活,才能使企业避免严厉的监管处罚,最大限度的减少商业损失。

(二)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落地,拒绝形式主义

笔者认为,企业合规管理有效落地的最终检验标准是,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是否能够助力企业实现合规管理目标,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在中兴事件中,美方认为,中兴公司作虚假陈述违反第一次和解协议,说明企业没有整改的意识,没有重建规则制度的决心,企业的整个合规体系是纸面上、书本上的,而不能成为有效合规计划,决定对其再处罚。因此,合规制度不落地对企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企业而言,合规制度不应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应得到真实的应用,如是否建立独立、权威和拥有必要资源的合规组织体系。针对特定合规风险制定合规政策和员工行为指南,以及是否建立了合规奖惩机制。还包括在企业违规行为发生时,企业合规体系能够有效识别违规行为,并能够及时纠正和自我报告措施。

近两年我国大力推行“合规不起诉”,即检察机关对于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其承诺或者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通过监督考核,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合规制度落地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重要评估标准之一,也是实践中执法机关处罚违规企业采取的重要量刑标准。

(三)合理搭建合规组织体系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至为重要

在中兴事件中,中兴公司成立了由总裁直接领导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在合规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业务单位、合规专业部门与合规稽查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构成中兴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其中,合规专业部门分为出口管制合规部、反商业贿赂合规部、数据保护合规部以及合规组织管理部四个部分,在合规组织管理上,中兴公司建立了合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穿透式合规管理制度”。因此,在搭建合规组织体系上,应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确保合规部门独立性、确保合规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避免机构设置混乱,合规管理职责不清,导致企业人员对合规制度等缺乏深入系统的了解、合规管理职能弱化。因此,合规制度落地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迫切的必要性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

张雅惠,女,中共党员,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合规业务部部长,执业9年。河北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河北经贸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客座讲师。曾获得共青团河北省委新时代“冀青之星”称号,入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讲堂》栏目储备主讲人,担任河北省律师行业“庆祝建党100周年”演讲比赛、民法典知识竞赛主持人,获突出贡献奖。擅长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辩护业务和企业合规业务,曾办理多起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同时担任多家政府、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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